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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你觉得最忽悠人的成语,为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忽悠怎么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忽悠怎么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说一说你觉得最忽悠人的成语为什么

忽悠人的成语可谓多多,忽悠猴的成语少之有少,只见过"朝三暮四”。

《三国演义》中,天气酷热,将士皆渴。曹操忽悠曰:“前边有片梅林"。众将士,口皆生唾,"望梅止渴",与此紧紧相连的还有“画饼充饥。”

"此地无银三百银"还不是最失败忽悠”可笑的是还能续以忽悠“不是隔壁王二偷"。

最智慧忽悠,当属孙滨的“装疯卖傻”,屎尿污身,逃脱了庞涓的魔掌,留下了一部忽悠人的军事杰作《三十六计》,成语多多,不胜枚举。

倘若细细道来,一部《成语词典》,真可谓能写一本洋洋大观,忽悠人的著作了吧!

公司用欺骗的手段让员工办了离职手续,还有希望告赢吗?

公司怎么用欺骗的手段了。比如,你们谁离职公司给10万,有的人真离职了,10万不给了,这是用欺骗的手段。你们都是行为人有辨别真假是非的能力,明知道是耍的手段,为什么还按公司的套路走呢?

所以,这个问题只能到法院,才能知道公司是否是欺骗。😊谢邀

你好!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根据你的描述,只要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肯定是有希望告赢的。

所以你要做的是要保留证据,让有利的证据为你说话。最好是有视频与录音作为第一手证据。这样的不良公司,相信大家都会反感它。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离职手续办完,板上钉钉,既成事实,想诉诸法律索取赔偿,几乎不可能,建议不要瞎折腾了。公司当初采取欺骗手段,而自己不做决断,事后再算账,一定是被动的。当然也有非常小的几率胜诉,但是机会微乎其微。

不管公司欺骗也好,还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也好,离职按流程走完,并无违反劳动法之处,已经出现书面协议,铁证如山。

欺骗行为的存在已经不属于事实劳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纠纷,而是公司与个人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后后的利益矛盾。不管公司是否欺骗,自己也是自愿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非常清楚,明文规定,一个劳动者工作多年,公司无故或者使用调岗降薪等恶意行为来逼迫员工离职,那么员工离职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的。

补偿办法就是每工作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是满半年的情况下,可以拿到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而这些补偿需要在员工离职前与公司协商或者仲裁方式达成一致。如果未事先约定。那就只能按照普通离职对待。

一般情况下,某个人在某一个工作单位,工作三五年都不会出现向公司索要补偿的问题,要么是员工自动离职,要么被公司辞退是由于自己的问题,要么不想找麻烦,要么就是并没有劳动合同。

简单的说,公司用欺骗的手段让员工离职,已犯了《劳动法》,公司必须为员工的损失担责。

员工离职受到欺骗,可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应有的行使正当权利,可向劳动执法部举报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主持公平正义,讨回公道。

朋友,一年前我老婆他们公司就是这种手段,法人没变,借故让你更换职位而且职位和之前的毫无关联。你就没办法和信心继续留在公司,公司就说要么你就继续做下去要么就把你辞退。这个时候我就去找法律援助,律师说的是先仲裁然后看仲裁的结果,当时律师就说我们的胜率非常低,到现在快一年了交了五千块的律师费没有了,仲裁的事情也不了了之,店大欺客永远就是这种,公司法人没变怎么告都没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忽悠怎么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忽悠怎么写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