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2005年1月19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通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管理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二章转让方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转让、转让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截留。
第八条承包人自愿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机构流转承包地的,应当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未经承包方书面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民承包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人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人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备案;如需调动,应提前向用人单位提交调动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出让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以转包或者租赁方式将承包方转让的土地再流转的,应当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出让期间因投资提高土地生产力,在土地出让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时,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受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通模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方式转让。
第十六条承包人转让部分或全部承包经营权的
第十九条承包方可以自愿分享承包地,用于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是股份合作制解散时,分享的土地应当返还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以出让、交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照法律和国家政策,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章流通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人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给他人耕种不满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机构流转承包地的,应当由承包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流转合同。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出让土地的四至、位置、面积和质量
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也就是说,国家对规模种粮是有补贴的,但各地补贴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同,有些省份统一标准,比如山东是50亩以上60元/亩,有些省份各地自行制定标准,比如福建沙县30亩以上种粮大户每亩给予30元的奖励,而福建晋江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奖励资金是100元/亩。具体可咨询当地农业部门。
一、承包多少亩土地有补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补贴标准为:60元/亩,限额1.2万元。
申报条件为:
1、至少种植一季小麦或水稻两种主要粮食作物。
2、种植面积须在50亩以上,包含50亩。
3、种粮大户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乡镇农业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经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查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乡镇农业部门审核备案。
4、提供土地流转费用支出凭证及购买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的原始发票或收据。
1、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每亩补贴不低于90元;具体起补面积、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地确定。
2、对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内的旱粮作物种植者,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
3、订单良种奖励:省财政对与持有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社员等种子生产者,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4、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社等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给予3%的贷款贴息,各地根据实际可给予更优惠的贴息。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6万一亩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补偿和价格(参考):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不过,由于全国各地各方面条件都所有不同,具体情况也不同,以上价格供大家考,具体的还是要以当地发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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