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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农财网香蕉通,农财网香蕉行情

2022农财网香蕉通,农财网香蕉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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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财网·蕉价」行情稳中向好 多地微涨0102元公斤
  • 女人月经不调,多吃这些食物,暖宫活血,肚子也不痛了!
  • 广西百色田阳香蕉种植户被罚款两千万,怎么办「案例简析」
  • 一、「农财网·蕉价」行情稳中向好 多地微涨0102元公斤

    小蕉君说

    8月21日,蕉价指数收报点90,全国好货均价2.25元/公斤。全国香蕉行情持续向好,今日多地蕉价出现0.1-0.2元/公斤的微涨。

    产区情况: 广东地区内湛江遂溪好货价格回升,有代办反映抹花的好货有2.4元/公斤,但部分地区由于天气炎热,中货微跌。广西好货上市量增加,今日中上货微涨,好货主流价在2.1-2.5元/公斤。云南由于前段时间多地连续降雨,近日天气放晴后收购商增加,出货量上升,蕉价普涨0.1-0.2元/公斤。在此行情影响下,缅甸、老挝地区多地也微涨0.2元/公斤左右。

    农财网香蕉通团队

    二、女人月经不调,多吃这些食物,暖宫活血,肚子也不痛了!

    每个月“好朋友”到访的时候,不仅情绪不佳,身体也变得酸痛,可谓是身心俱累!再加上有的女孩子月经不调,还会有痛经的情况出现。痛经不是病,也没法请假休息,疼痛难忍还要坚持上班上学,简直不能更惨!

    缓解痛经,也不能老是吃药,不仅损害身体效果还不好,因此要从根源入手,调理体质,这样才能告别痛经。今天小编就带来这些痛经应该吃的食物,多吃气血两盈经期更准时,活血化血块肚子也不痛了,月月轻松~

    红糖促进子宫收缩

    《本草纲目》中记载,红糖可以“补血、活血、通瘀以及排恶露”。红糖泡水,对继发性痛经有一定的疗效。红糖中所含有的麦角新碱,可以促进子宫收缩,帮助体内淤血的排出,对于治疗月经过多,子宫出血也有一定的帮助。

    同时,没一千克红糖中还有900毫克的钙、100毫克的铁,有活络气血、增强能量的作用。女性由宫寒引起的痛经,可以通过喝红糖水让身体暖起来,从而达到缓解作用。

    枸杞暖宫补气血

    经期,女性会丧失的大量血液,这时候补血就格外重要,枸杞属热性,多吃可以温暖子宫,补气养血,对于宫寒和气虚型痛经很有效果。同时枸杞有兴奋神经的作用,可以缓解疼痛,经期应该多吃。

    但也正是因为枸杞是偏热性的,多吃会造成有上火的情况出现,日常生活中多以泡饮的方式服用,这样能减轻这种现象。

    香蕉缓解情绪

    香蕉是名副其实的快乐水果,其中含有大量的镁,,能达到舒缓神经,减轻疼痛的作用。痛经是吃香蕉,可以通过振奋精神,缓解经期萎靡不振和情绪低落,还起到一定的镇痛效果,缓解痛经。

    同时香蕉中含有的大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可以补充在痛经期间失去的营养营养,增加身体活力,让你的日常生活不会因为痛经而萎靡不振!

    山楂活血化瘀

    痛经的原因主要是由子宫内血流不畅,血块不能正常的排出。山楂活血化瘀的效果比较好,对滞血瘀型痛经患者作用显著。经期多吃山楂或用山楂泡水,可以促进血液循环,加快淤血的排出,缓解经期疼痛。

    用山楂肉15g、桂枝5g、红糖30g~50g,加清水两万,用文火煮,在水还有一半的时候加入红糖煮沸。痛经是服用能有温经通脉、化瘀止痛的效果。

    桃仁防止经血结块

    运行不畅的经血在子宫内就会结块,桃仁中的醇提取物就有抑制血液结块的作用。桃仁中所含的脂肪油,其提取物扩张血管,活络血液,同时润肠缓下,对于痛经并发症中的腹泻便秘也有一定功效,痛经患者要多吃!

    同时,桃仁含有大量胶质,生成血小板,有止血功效。月经期间如果发生若发生血崩现象,也应该多吃桃仁。

    大姨妈不可怕,但疼起来真的是要人命!还在保守痛经困扰的

    三、广西百色田阳香蕉种植户被罚款两千万,怎么办「案例简析」

    罚款风波又起!广西百色种植户因种香蕉被罚超2000万元

    文章来源:农财网香蕉通

    作者:南方农村报记者 林鹏

    责任编辑:小蕉君


    2022年7月,百色市田阳区自然资源局对田阳区的香蕉种植户黄普晋处以罚款353.6万元,对戴祖谨处以罚款1659.6万元。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陈述。

    对黄普晋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的通知,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在十五日内移除香蕉树,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非法占用的.7平方米旱地处以每平方米80元(永久基本农田旱地开垦费为40元/平方米,2倍的处罚)的罚款,合计元。

    对戴祖谨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的通知,决定对你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在十五日内移除香蕉树,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你在十五日内拆除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的香蕉园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非法占用的.42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160元(永久基本农田水田开垦费为80元/平方米,2倍处罚)的罚款,计.2元,对你非法占用.35平方米旱地处以每平方米80元(永久基本农田旱地开垦费为40元/平方米,2倍处罚)的罚款,计元,合计人民币.2元。


    先看看处罚单位引用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的结果是否合法合理

    一、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自然资源局有权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个人和单位处以恢复土地原状、罚款的行政处罚。合法性没有问题。

    二、合理性

    (一)貌似有点合理性

    2022年3月份,百色市田阳区自然资源局便找到黄普晋,要求其铲除香蕉,黄普晋并未同意。如果当时两位种植户及时地作出准确判断,及时止损,可以避免这一次行政处罚结果。两位香蕉种植户在收到恢复土地原状的通知后已经知道了种植香蕉的土地性质是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但逾期未按照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处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合理性也说得过去。

    (二)缺乏合理性的地方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认永久基本农田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并张贴公告。另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通过这样的方式,告知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所承包的土地,哪些是永久基本农田。这样才能起到预防非法使用、严格监督土地用途的作用。

    在本次事件中,出租土地给黄普晋、戴祖谨的村民出具《证明》证实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从未被告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黄普晋、戴祖谨承包租赁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在黄普晋、戴祖谨承包涉案土地之前,当地村民长期种植芒果,也没有任何官方劝阻、告知违法使用农用地的行为,以致于当地村民都不知道承包的土地性质是永久基本农田。

    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营造优化营商环境。黄普晋、戴祖谨承包租赁当地村民的土地,进行规模化的香蕉种植。给当地村民创造租金收益,另外聘请当地村民从事种植香蕉的劳务工作,又给当地村民创造临时或长期的工作岗位,视为农村实现双赢的新农村产业。本来应该值得鼓励的行为,由于当地政府没有作为永久基本农田确认、设立保护标志、告知承包经营权人等工作,导致黄普晋、戴祖谨被处以巨额处罚,另外其已付出的投资也全部打了水漂。这变相地打击了大众创业、大众创新、打造新农村的积极性和热情。

    综上,本次处罚缺乏一些合理性。可以考虑让黄普晋、戴祖谨在完成收成后,有序恢复土地原状。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被处罚后可以怎么办?

    1、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可以提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期间,如果不强制恢复土地原状的话,还有希望等香蕉成熟后,通过收果弥补一些损失。


    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 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6号

    (五)落实责任有关要求。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别〈级〉、坡度等)、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和责任。根据10号文件要求,市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将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农户,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村组,就是要与村组签订责任书,如没有组或者组之间存在权属争议的责任书可以签订到村;落实到农户,就是在有关表册中填写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或图斑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通过在村或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等方式明确责任;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与农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做好衔接,统筹推进落实。

    (六)补充标志有关要求。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已有保护标志,在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及时补充更新设置标志牌和界桩,昭示社会,接受监督。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和《技术规程》有关要求,结合落地块实际情况,细化设置永久基本农田标志具体措施和规范,标志牌和界桩设立要统一规范、因地制宜、节约简洁、醒目清晰,标识内容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标志牌和界桩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原有基本农田发生变动的地块,要及时更新或移除旧的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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