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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生厅-福建卫生厅厅长

小编现在给大伙详细地分析有关于福建卫生厅,以及福建卫生厅厅长相关的知识点,希望文章内容对大家当下遇到的问题产生一点帮助,如果有用别忘了收藏本站,接下来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福建省中医学院硕士能考福建省卫生厅的公务员吗?

首先你要去参加卫生厅的体检 具体你到卫生厅去咨询 对不起 这方面 我不是很清楚

还有 先看看下面的资料 你要没有以下病症才有资格继续申请 这是05年的 今年应该还是可以作为参考的

体检合格后 你就可以申请参加考试了 而中医学院的硕士这条件已经很好了 相信你应该可以考上 的 不过 公务员好象和学位没什么关系的。。。呵呵 在下才疏学浅说的话可能也不全正确 你还是直接到卫生厅了解才是上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实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加强我省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试行细则。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1.国家批准的发明;

2.可能成为发明或专利的科学技术关键;

3.国外虽有但属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4.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5.引进、推广、应用的国务院各部、委、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奖励的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的重要科技成果;

6.通过各种渠道从国外引进的需要保密的品种、技术和仿制的产品;

7.中外合资经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项目,属于协议中规定保密的部分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中的重大改革;

8.我省特有的各种重要稀缺、珍贵自然资源、动植物品种、优良的改良品种、标本及有关的科研考察资料;

9.我省特有的中医中药、中成药、药用植物及中西医结合的新理论、新治疗方法等;

10.我省特有的传统手工艺品生产技术诀窍及出口手工艺品行业中实现机械化、半机械化的部分;

11.暂不宜公开的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理论、新苗头、新发现、新设想;

12.属应保密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规划及其他定有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或失去某种优势的,列为绝密级;

2.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列为机密级;

3.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列为秘密级。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审批权限:

1.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时提出密级意见,经省科委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我省的所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科委审批,并抄报省科委备案;

2.绝密级项目,由省主管厅局报省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我省所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省科委备案;

3.机密级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各主管厅局审批,报省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我省所属单位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并抄报省科委和所在地科委备案;

4.秘密级项目,由各主管厅局有关部门审批,抄报所在地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我省所属单位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并抄报所在地科委备案;

5.跨部门的保密项目,按专业归口审批,分工如下:

医疗(包括中西医、医疗器械),由省卫生厅归口;药物(包括中西药、常用药用植物),由省医药管理局归口;动植物和微生物品种资源:农作物(包括近缘野生植物)、水果、蔬菜、蚕桑、茶、牲畜、牧草、兽医兽药由农业厅归口,木本植物、干果、花卉、野生动植物、昆虫等由林业厅归口,微生物、孢子植物按所属部门归口;手工业传统技术由二轻厅归口;电子计算机软件程序按应用的所属部门归口;其它工农业生产技术分别由工农业主管厅局归口。

凡对外交流、对外援助或对外贸易中涉及保密的科学技术在转让、出售时,均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委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属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报国防科工委批准。第五条 在安排科研、试制、生产项目时,下达任务单位要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提出划分密级和具体保密部分的意见。任务完成后,如发现原定密级不合适,可作调整。第六条 保密项目的技术鉴定可以采取分别聘请同行专家评价的形式。必需召开鉴定会时,要求参加鉴定人员严格保密,对外泄密要追究责任。第七条 对外开放的单位,涉及科学技术项目,应进行科学技术保密审查。科学技术保密项目不得接待外宾参观,也不允许外宾照相。非对外开放的单位,一般不要安排外国人去参观,确需安排参观的,要经主管厅局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并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关键岗位经批准对外开放时,要划定外宾参观范围,拟定对外介绍口径,如允许摘抄、摄影、录像时要登记签名备查。对不允许拍照、录音、录像或拍摄电影、电视的地方或项目,在接待参观前,要事先向外国人或港澳、台、侨胞说明。对不同的接待对象,应采取不同的接待方式和内容。

福州有哪些卫校?哪些卫校有化验专业的?

您好,以下回答您所问的问题:

1.福建省卫生学校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78号

福建卫生学校 座落于“榕城”——福州,为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隶属于福建省卫生厅。学

校创办于1954年,1978年开创大专层次教育。建校五十年来,为八闽大地输送了大批医疗卫生中级人才。学校现有在校生3000多人,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完善、实验设备先进、管理规范严格,在全省建立了40多个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建校五十年来,学校始终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首要位置,逐步形成自身的办学特色。先后开设了护理、急救护理、护理(英语专门化)、助产、儿童保健、卫生保健、药剂、检验、口腔工艺、医学影像等多种专业,目前以药剂、检验、护理专业为特色专业。学校在抓好教学的同时积极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每年均有百余家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学生当年就业率达90%以上。此外,学校约有10%毕业生进入高等院校继续深造。 今年,福建卫生学校计划面对全省初中应、往届毕业生招收护理、英护、急救护理、助产、药剂、医学检验、口腔工艺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等专业中专新生1000名。学生入学一年内可以按个人意愿调整专业。 在福建卫生学校办学基础上,2002年福建省政府同意,将福州卫生学校并入福建卫生学校,迁址福州市闽侯县,组建福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于2003年首次招生。目前新校区正在紧张建设,预计2005年8月竣工并交付使用。今年福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计划在全省招收护理、护理(涉外护理方向)、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等专业五年一贯制高职生共计1000名。热忱欢迎有志医药卫生事业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福建医高专。白衣天使的梦想将在这里起航!

2.福州卫生学校

福建省福州市麦园路84号

3.福清卫生学校

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清荣大道110号

福建省福清卫生学校 创建于1912年,历史悠久,为省级重点中专学校隶属于福州市卫生局。学校地处著名的福清侨乡,座落于福清市区中心地段,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多次被省政府授予花园式单位和省级文明学校。学校拥有一支教学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学术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基础设施齐备,教学设备先进、完善,建有现代化的基础与临床实验室、临床模拟病房、语音室、空中语音广播网、多媒体教室、微机室、电子阅览室、图书馆、阅览室、学生公寓楼及学生食堂等,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稳固的实习医院为学生临床实践提供了方便。现设有护理、助产、药剂和卫生保健等专业。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把学生放在教育教学的第一位,既奖励学习和表现优秀的学生,也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计提20%~30%(即每生每年平均近600元左右)作为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金及勤工俭学基金。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年250元;困难补助金:一等困难补助金每年1000元,二等困难补助金每年600元,三等困难补助金每年300元。

为了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加强与医药卫生用人单位联系,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积极推荐就业。每年来校预订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络绎不决,近几年毕业生就业率在98%以上,深受用人单位欢迎

4.福建私立黎明卫生学校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斗池路62号

福建省黎明卫生学校 是经省教委、省卫生厅批准,由省部级重点中专——福建卫生学校与全国明星企业——福建省黎明集团于1996年联合创办的,是全省第一所培养卫生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的民办的普通中专学校。学校招生纳入国家计划,面向全省各地招生,毕业后同公立中专学校同等待遇。 黎明卫校是适应国家和福建文教卫生发展规划纲要而创办的,是黎明集团回报社会的载体,是黎明集团为民办实事的体现。学校地处市中心,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完善,由省卫生学校负责教学管理并承担全部教学任务;学校后勤保障有力,管理制度健全。已开设有省卫生系统短线专业西药剂、儿童保健、护理(涉外英语班)、医学检验,卫生管理,中西医士等几个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等专业人才。 黎明卫校创办以来,十分注重素质教育,以高质量的教学,严格规范的管理,优良的校风赢得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学校以“一流教学水平,一流教学质量,培养一流人才”为立校根本,争取三到五年成为福建省一流的民办学校

5.黎明卫生学校

西二环中路218号

6.福建私立育才卫生学校

西洪路大王里86号

7.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

福州市闽侯县甘蔗镇洽浦村附近

为您提供以上 7 所卫校的信息资料,望采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保障与增进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八次常务会议“关于研究加快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要求,设立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根据自愿、参与、受益、适度的原则,每人每年按辖区人口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筹集,县(市、区)负责指导监督。第三条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筹集标准,应根据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需要来确定,原则上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0.5 ̄1元。经济发达和

富裕地区可相应增加。

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积极发动集体、个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以及鼓励港澳台胞、华侨等为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捐资。第四条 对经济困难的烈军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可减免缴纳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第五条 县(市、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立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乡(镇、街道)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谁交纳谁受益。县(市、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可在筹集的基金中提取20%统筹使用,80%返回(镇、街道)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第七条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主要用于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包括乡村医疗机构建设、改善农村卫生环境、防疫保健等,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和奖金等。县(市、区)、乡(镇、街道)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要制订明确的基金管理制度。第八条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平调、侵吞,违者依法惩处。第九条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要接受当地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第十条 各地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具体的筹征集金额和使用范围等。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也适用于开展城市初级卫生保健的地区。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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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60周岁乡村医生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补贴,我是70年代的赤脚,80年代乡村医生,92年因

国务院:

接两代会和卫生部转来议案,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论证通过后,现将对乡村医生的解决办法报送:

一,凡三证齐全(乡村医生证,乡村医生职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断执业35年以上者(含35年),每人每月按1080元左右退休解决。

二,凡三证齐全,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间断执业30年以上者(含30年)每人每月按800元左右退休解决。

三,凡三证齐全,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间断执业25年以上者(25年)每人每月按600元左右解决。

四,凡三证齐全,并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乡村医生,可参加考取助理执业医师证和执业医师证书。

五,符合上述三项而死亡的乡村医生,国家给予2000元火化费予以安葬,并继发10个月工资用于安抚。

六,凡三证齐全,而达不到退休年龄的男女乡村医生,国家给予考试转公的制度,对于考核考试合格的转为公办医生,工资待遇国家按排解决;对于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国家执行淘汰制度,一次性淘汰名正言顺,考核考试标准不能降低,必须从严执行,不得降格以求,降格以求是对人民生命和身体健康不负责任。

七,考试转公须持国家承认的学历参加,否则,乡村医生须再次学习,获得学历后,再考试转公。

八,退休后和淘汰掉无乡医生的村镇,国家执行大学生到农村工作制度,工资待遇由国家从优安排解决,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这是我在爱爱医论坛里看到的,不知道可不可信,欢迎大家讨论。

九,本办法于2010起在全国执行,2015年结束,乡村医生被取缔,国家执行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制度

福建省卫生局电话

这是福建省卫生厅网上公布的一些电话,不知道你朋友能不能用到:

12320海西健康热线:直接拨打12320

(服务功能:1. 受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医疗卫生服务的举报、投诉,2. 接收公众对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 提供卫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的政策咨询,4. 开展健康保健咨询、寻医问药等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等。)

医疗广告受理:0591-87839801

执业医师考试咨询:0591-87849269

医师注册、资格证咨询:0591-87836754

护士注册咨询:0591-87839801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咨询:0591-87826304

福建省现任卫生厅、教育厅、公安厅、林业厅、农业厅、劳动厅、交通厅,这七个厅的厅长是谁?

公安厅厅长:牛纪刚。卫生厅厅长:杨平省。 教育厅厅长:鞠维强。 林业厅厅长:陈家东 。农业厅厅长:陈绍军。劳动厅厅长:郭成土。交通厅厅长:李德金。

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出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章执业再注册

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因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按再注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五)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之日止已满2年的;

(六)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应当接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培训3至6个月,并考核合格。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六)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八)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还应提供培训考核合格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再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四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应当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变更注册和注销、撤销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与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或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基妇[2004]9号)和《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闽卫基妇[2004]294号)同时废止。

时间差不多了,小编将关于福建卫生厅和福建卫生厅厅长的信息就搜集汇总到这了,希望答案能够帮助到大家解决相应问题,如有帮助请收藏本站以备日后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