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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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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可以举例说一些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吗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一是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不能法外施权。 什么是非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2015年5月6日,“非行政许可审批”被彻底取消。

审批内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审批形式: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正式取消:

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2014年8月23日,*编制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司长王龙江再次强调,“2015年5月前,所有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都将被消灭,不再开后门,不再保留灰色地带”。

2015年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彻底成为历史。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去年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

非行政许可项目有哪些?

1、对纳税人延期纳税款的审批2、减免税的审批经贸局 1、技术改造项目备案2、直销服务网点设置3、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定文体局 1、跨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个人)变更及终止经营活动备案3、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连锁门店或者设立连锁经营柜台备案4、电影放映许可年检5、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6、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7、美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8、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9、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10、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11、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12、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13、举办一次性体育活动的审批14、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许可15、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设立16、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直营连锁门店备案17、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情况备案18、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审劳动保障局 1、工人调动2、核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3、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核准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6、职工退休(职)审批7、工伤认定8、职工工龄核定9、劳动合同鉴证10、签订劳动合同备案1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12、集体合同审查13、录用备案14、就业登记15、失业保险登记16、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核定17、失业保险金支付18、医疗补助金支付19、丧葬抚恤金支付20、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21、《再就业优惠证 》核发22、社会保险补贴审核23、小额担保贷款审核24、失业登记25、核发《就业训练资格证》26、医疗保险登记27、医疗保险缴费数额审核28、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29、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30、社会保险登记证31、社会保险缴费数额审核32、个体工商户及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审批33、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34、工伤保险费率核定35、工伤保险待遇支付36、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非行政许可财政局1、契税减免审批2、契税退税审批3、契税延期缴纳审批4、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6、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支出 7、粮食风险基金8、退耕还林粮食补助9、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和年度检查

什么叫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自上而下地进行了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规范和公布。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在统一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行政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形式和内容包括什么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

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倪 强

2015年7月20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海口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全面清理了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经研究,决定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现予公布。

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的监管,或移交社会组织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行审批管理,应当重新调整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

2.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

附件1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

实施单位序号事项名称备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1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初审 3采矿权抵押登记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审批 5劳动能力鉴定直接向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海口市地方税务局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处置财产减免税审批 7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减免税审批 海口市农业局8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海口市规划局9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用地规模4公顷以上) 海口市物价局10《收费许可证》核发

附件2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

实施单位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及条文备注海口市档案局1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审批(针对四个区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2专业性较强或须保密的档案延长移交期限审批(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的管理按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3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4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70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59条、第61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6房屋地役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63条、第66条、第90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7房屋权属登记(含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变更、转移、更正、异议、注销登记等具体类型以及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补发、换发等具体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27、30— 41、74、75、76、77、78、79、82、83、85、86、8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8房屋抵押权登记(含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及相应的预告登记等具体类型)《房屋登记办法》第42— 5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9房屋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67— 7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国土资源局10积压房地产土地确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第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作为“土地权利登记”子事项)11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含换地权益书司法判决过户等具体类型)《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第5条《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1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2土地权利登记(含初始、转让、变更、更正、异议、预告、注销登记等具体类型以及查封、司法判决过户、商品房分摊土地过户、办理房屋土地分割转让证明书及分割转让证明书换发土地证、土地证补发等具体情形)《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物价局13价格与收费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5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6提前退休审批《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海口市地税局1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8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9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0个人销售住房、无偿赠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减免税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民政局2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审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第117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23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财政局24建账登记《海南省建账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5股权出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6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7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外事侨务办公室28办理华侨、外侨、归侨、侨眷、港澳台胞身份证明《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9派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30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审批《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第1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31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初审《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32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确认《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形式主要包括

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区别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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