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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契税新政策(无锡2021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房产契税新政策(无锡2021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房产契税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楼)为普通住宅,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为非常住宅。契税对普通房屋征收3%,对非普通房屋征收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也就是从你签采购合同的那一天开始。90平方米以上,不在同一个城市的前1.5%。

房产契税新政策

房产契税新政策:哪些房产可以享受契税减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224号令)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征用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不在此限;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房的,予以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给予减免;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契税减免项目。"

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减免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契税减免范围的,应当缴纳已减免的税款。”

二.根据财税[2008]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五)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6)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三.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购买唯一家庭住房的个人(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第二套改善型家庭住房,契税减按1%征收;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类改善型家庭住房是指已经拥有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类家庭住房。三.关于执行范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和第二项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财政部执行。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本通知的所有规定适用于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契税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下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这里所说的办公,是指办公室(楼)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一语是指教室(教学楼)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本办法所称医疗用房,是指门诊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和房屋。

“用于科学研究”一语是指科学实验场所和其他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土地、房屋。

本办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地面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项目;军用机场、港口和码头;军事仓库、营地、训练场和试验场;军事通信、导航和观察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和房屋。

土地、房屋用途的确认,应当根据土地使用登记资料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反映的使用性质确定。

2、城镇职工一致

3、土地、房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除,土地、房屋所有权重新受让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原土地、房屋所有权作价补偿和货币化安置的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对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用和货币化安置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核定,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可。

4.因不可抗力再次购房的,契税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5.纳税人承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或协定。

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7、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其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1999年8月1日以后,可以减半征收契税。

8、单位和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房,其纳税义务发生在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底前,免征契税。

9、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在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契税。

10、单位和个人购买空置商业用房、办公楼,其纳税义务发生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免征契税。

11、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其拆迁补偿获得房屋(指互换土地、房屋权房)或采取其他方式安置的,重新获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的,但超过部分原私房作价补偿的三分之一的,免征契税;超过三分之一的,则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