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妙招 > 正文

政审不合格22种情况(公务员政审不合格22种情况)

政审不合格22种情况(公务员政审不合格22种情况)

阅读技巧

一般来说,刑事处罚是对触犯刑法的人所采取的惩罚方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严格,法律法规的内容也越来越完善。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来说,选择职业时会有一些障碍。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工作,包括子女那么,被处罚的人可以不从事哪些职业呢?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公证员、警官、外交官、村委会成员、拍卖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国有企业、国有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行业特定从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以及食品行业的特定从业人员,这些职业不能从事。

当然,对于被处罚的人来说,除了很多我做不到的职业之外,法律对孩子的择业也有很多限制。比如服兵役,报考警校等。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1.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或者实施违反职业所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再犯的需要,从刑罚执行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在公务员政治考试中,有一项是考察考生直系亲属是否有犯罪记录。

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申请公务员?

一、失信人失信人,是指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第二,如果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立案审查,会影响子女的申请。

第三,有酒驾前科的父母会影响。

在警校招生: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政治考试资格: (一)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治安处罚的;(二)有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政法机关查处的;(三)近三年被开除学籍、团员、党员或者记过以上处分的;(四)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有吸毒史;(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死刑或者被判处刑罚,或者因其他罪正在服刑的;(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政法机关查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顽固坚持错误立场的邪教等非法组织骨干成员。(八)其他不适宜录取的情形。

政治评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有政治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辑、出版或者发表有政治错误的文章、作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或者被调查、起诉、审判的;(四)因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迹象,有损国家形象和社会公德纹身的;(六)与国内外政治背景复杂、政治可疑的人关系密切;(七)参加邪教组织或者活动、参加有害组织或者积极开展活动的;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武术组织的骨干成员;(八)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参加过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等非法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主要成员或者其他亲属是上述违法组织的骨干分子;(九)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受到刑事处罚、开除党籍或者公职,或者有尚未查清的严重违法问题,本人对其言行有包庇、报复行为的;(十)主要家庭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对政治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单位招用的新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用:

(一)在言行上同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二)收听、收看外国反动广播、电视等媒体,阅读反动宣传品和淫秽物品,其思想受到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三)有盗窃、斗殴、饮酒、寻衅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从事迷信活动的;(5)纹身;(六)长期在外地,实际表现不易查清的;(七)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重大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八)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家庭成员、直接抚养人、重大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公职的;(九)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查处或者正在被调查、起诉、审判的;(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重大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亲属参与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违法活动的。

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豫法阳光

来源: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