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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黎贝甜总部在哪里,巴黎贝甜事件

上海巴黎贝甜总部在哪里,巴黎贝甜事件

上海困难时期,一家蛋糕店做了400份糕点,解决了一些人的食物问题。但是,近日,这家店被罚了58.5万。这家店名叫上海巴黎贝甜,在管控期间,组织员工在临时场所无证 4 天生产了400个糕点套餐。该事件被网友热议的同时,也引发网友质疑。行政罚款数额是否有明确标准?如何避免以罚代管等争议?

巴黎贝甜冲上平台热搜,他是谁?

这俩天巴黎贝甜因无证生产糕点被罚款58.5万元冲上热搜。巴黎贝甜是谁?

巴黎贝甜公开资料显示:巴黎贝甜品牌来源于韩国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该株式会社在韩国开设有数千家“PARIS BAGUETTE”品牌的面包店。品牌2004年入中国,并成立了艾丝碧西公司,授权使用“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商标并统一管理和运营。品牌目前在中国的上海、北京、成都、南京等地区拥有超过200多家门店。主营品类包括传统欧式面包、蛋糕、咖啡等。

目前,巴黎贝甜仅上海市一个城市门店就高达130家。

从一份流传出来的处罚详情单可见,在上海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巴黎贝甜取得了物资保供企业的资质,原来的工厂由于疫情被封闭,公司转移了部分员工到培训中心过渡,利用培训中心的烘焙设备和物流中心配送的原材料加工面包自用。问题就出在这里。

被监管部门罚款58.5万元,为什么?

监管部门的通报显示:今年4月份,巴黎贝甜因疫情,关闭了位于景联路759号的、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工厂。部分员工前往位于老虹井路100号的培训中心生活。培训中心里的烘焙设备齐全与制作糕点的原材料充足,员工们刚好在那里自制糕点自用。

随着疫情持续加剧,周边小区居民的糕点需求大增。从4月23日开始,这些员工将生产的面包用团购方式对外出售,共生产四种400套团购糕点套餐,每种套餐售价125元至170元不等。直到4月26日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共出售58500元产品。

今年8月12日,市场监管局对巴黎贝甜处罚:没收所有违法所得,以及所有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工具,并再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即58万余元。

有疫情保障资质,为啥还被罚?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27日,巴黎贝甜取得了上海市商务委开具的《上海市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企业证明》(编号:2022-商贸-086),作为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有资质为什么还会被罚?

原来是其许可证上核准的生产、经营地址为景联路759号,并非老虹井路100号,在该地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资质,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所以对巴黎贝甜的处罚已经是从轻处理了。

然而,对于上海市市场监督局的这个罚单,舆论很是不平,人们纷纷为巴黎贝甜打抱不平,认为这个处罚不合情理。

网友争议:是否选择性执法?

舆论最感到愤懑地方是,上海疫情期间,有许多黑心企业见不到有力惩处,反而对看不出有多大过错的企业选择性执法,且感觉罚的有点太狠了。

巴黎贝甜事件(上海巴黎贝甜怎么了)

除此之外,近期较集中的一些行政处罚案例,积蓄了社会对此类处罚动机的怀疑,不认同它们是依法行政。

近日,媒体报道国务院督查组督办的榆林某小贩因为贩卖区区5斤芹菜,被罚款6.6万元,严重的过罚不相称引发全民声讨。正是在全民谴责天价罚单的舆论热度下,人们在看待巴黎贝甜被罚一事时,有了参照,质疑 58万元罚单的正当性。

巴黎贝甜事件(上海巴黎贝甜怎么了)

网友认为:市场监管局作为日常与市井打交道最多、最能感知民间疾苦的前沿阵地之一,似乎成了最不食人间烟火的部门。

行政罚款是否有标准?如何做到过罚相当?

那么,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标准?如何做到过罚相当?

针对此事件,有专家解释说:行政处罚的金额确定,法律规则在金额上是幅度型的规定,比如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也有可能处以相应比例的罚款。

另一方面,实际上整个法律体系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都有一个基本原则——处罚既要惩戒违法行为,同时又要防止违法行为再发生,这两个目的是并行的。基于这两个目的,合理的处罚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这种处罚的严重程度应该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相关联,他是故意违法还是疏忽大意导致了过失?

第二,处罚跟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是有关系的。有一些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是它所造成的危害没有实际发生,或者影响并不大,那么可能罚得轻一点。如果违法行为发生了非常严重的损害,那这个处罚相应会比较重。

第三,处罚跟违法情节有关系。有一些违法行为采取非常恶劣的手段,故意规避法律,或者是屡犯,经过有关部门口头警告、告诫之后,仍然继续违法,那么这种处罚肯定是要更加严厉一些。

如何做到过罚相当?首先,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除了罚款,还有吊销执照、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等形式,甚至更严重的,还有刑法中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这些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要根据当事人行为的不同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来分别适用,因此我们说罚款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

对销售金额不高,即使是处以起点金额的罚款,实际上造成的损害与他的承受能力相比也是不匹配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一些相对柔性的执法方式。对行政执法如何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行政法领域已经非常关注此事。这次,国务院的督查,就是要防止以罚代管,用罚款来增加财政收入,这样一些不是特别理想的手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