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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兵役法-最新兵役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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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哪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最新兵役法

2009年新兵役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调整编配,优化结构,理顺关系,健全机制,完善具有我军特色、充满活力的士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身心素质良好、骨干作用突出的高素质士官队伍,为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提供人才支撑。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战斗力标准。把提高信息化条件下部队作战能力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士官规模,优化士官结构比例,重点充实军兵种等高技术部队骨干力量。 坚持创新发展。总结我军士官队伍建设成功经验;借鉴外军有益做法,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在士官编配、选拔、培训、使用和退役等方面提出新办法,出台新政策。 坚持统筹规划。着眼士官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前瞻性,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搞好整体设计,配套完善竞争激励、保留人才、稳定队伍的相关制度。 坚持稳步推进。积极创造有利于推进士官制度改革的条件和氛围,科学计划,严密组织,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确保改革顺利。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在不突破全军士兵编制员额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士官编制规模 适应部队战斗力建设发展需求,将士官编制扩大到近90万人。进一步加强军兵种和高技术部队专业技术骨干力量,适当增加士官编制员额,部队士官编制比例提高3%左右。

(二)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取消现行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初、中、高3个服役等级,服役时间分别为初级最高6年,中级最高8年,高级可服役14年以上,同时增加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初级士官数量。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初级士官调整为占士官总数的50.1%,中级士官调整为46%,高级士官调整为3.9%。调整专业编配比例,气象、测绘、侦察、通信、炮兵、雷达、电子对抗、陆航、油料、修理、专工、测量控制、测量发射、陆战、观通、航空、空降、战略导弹等主战专业士官编配比例提高10%以上;非专业技术班长部分编配为中级士官,士官队伍更趋稳定。

(三)调整士官军衔制度。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调整士官军衔设置 按照调整后的士官结构和服役时间,将初级士官军衔设为一级一衔,称下士;中级士官设为一级两衔,分别称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设为一级三衔,分别称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士官最低军衔为下士,最高军衔为一级军士长。义务兵晋升下士、下士晋升中士各为3年,中士晋升为上士、上士晋升四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晋升二级军士长各为4年,二级军士长晋升一级军士长为6年以上。士官军衔授予和晋升批准权限为,下士由团(旅)级、中士、上士和四级军士长由师(旅)级、三级军士长由军级、二级军士长和一级军士长由大军区级单位批准。

(四)改进士官选拔办法。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数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士官身份进行注册认证,选取专业技术士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等级资格,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改进士官选拔办法 拓宽士官来源渠道。着眼提高士官队伍专业和文化素质,有效利用国民教育资源;走开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的路子,使直招士官成为士官的重要来源渠道。 建立士官选取注册制度。取消现行《士官选取报告表》,不再依靠选取表调控士官规模结构,从源头上消除由此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在士官选取过程中,各级以全军兵员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依据士官编制和下达的选取计划,对拟选取晋升的士官按照“一人一号”进行电子注册,经审核确认后,下达选取晋升命令,填写《士官注册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超编制、超计划选取的不得注册,未经注册的必须退出现役。 实行专业技术士官任职资格制度。专业技术士官选取晋升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等级资格,初级士官应当达到初级技能以上等级,中级士官应当达到中级技能以上等级,高级士官应当达到技师以上等级。未达到规定任职资格的不得选取晋升。

(五)完善士官培训体系 强化士官资格培训。士官首次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直接招收的士官,由各大单位统一组织入伍训练,并根据任职需要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资格培训由院校和相关训练(教导)机构承训,并纳入全军士官培训规划。 规范士官升级培训。初级士官晋升中级,中级士官晋升高级应根据岗位任职要求经过相应的升级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作为选拔对象。加强新装备专业培训。对未能纳入培训规划的新装备专业士官培训,实行以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培训为主,工厂、科研单位和地方院校培训为补充,接装培训与不定期轮训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培训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培训内容,安排培训保障经费,按照规划外培训任务审批程序和权限,呈批下达培训任务。对新装备专业要适时纳入培训规划。 发展远程网络教育。充分利用*电大和军队院校远程网络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围绕岗位任务,提高任职能力的士官远程网络教育。将远程网络教育纳入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和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部队远程网络教学设施设备基础建设纳入教学保障体系,统一组织实施招生、教学等相关工作,用5年时间将士官远程网络教育普及到全军旅团部队,形成军民结合的士官在职学历教育体系。 设立士官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参照我军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办法。设立全军士官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士官人才选拔、培训、技能鉴定等工作。

(六)健全士官管理体系 完善士官竞争激励机制。士官按照初、中、高三级结构梯次编配,实行按编配比例选取晋级,未选取晋级的退出现役;中、高级士官在本级服役期内,实行按编制军衔选升,初级士官由原来的60.7万名减为55万名,中级士官由原来的21.4万名增加为33万名,高级士官由原来的0.5万名增加为1.5万名,未晋衔的退出现役;士官服役期间,凡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违犯纪律受记过以上处分、身体伤病不能正常工作及其他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的退出现役,形成选取晋级、军衔晋升和有条件全程淘汰的竞争激励机制。 规范士官技能考评。在全军各类士官中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规范技能人才考评办法,将士官技能资格作为选拔作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必要条件。健全士官职业技能鉴定运行保障机制,将技能鉴定工作纳入部队军事训练和考核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业务部门年度预算,所需装备器材、场地设施和物资消耗等纳入职能部门年度保障计划。 改进士官编制管理办法。将目前由总参统一制发全军部队士官编制表,调整为由总参确定全军和各大单位士官编制员额,制定全军士官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统配原则;各大单位拟制所属单位士官编制表,由总参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执行。 充实士官管理力量。充分发挥士官在基层部队训练管理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士官编配数量和部队管理工作需要,在基层单位编设士官长,协助基层军官组织士兵的军事训练和日常管理。士官长从优秀士官中选拔,由师(旅)级单位军事主官任命

(七)调整士官工资待遇。提高中高级士官基本工资,调整士官津贴补贴,适时增设士官技能等级津贴。调整完善士官工资待遇体系 提高高级士官工资待遇标准。在保持初、中级士官工资起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调整高级士官工资待遇标准,适当拉大高级与中级士官的工资收入差距,理顺各级士官之间的工资待遇关系。 建立士官技能等级津贴。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技能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的做法,增设士官技能等级津贴项目,并明确相应标准,以体现士官技能高低和贡献大小。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修改相关法规 2008年,修改颁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现役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具有专业技能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规定》、《全军士官编制标准》;起草颁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09年,修改颁发《士官管理规定》、《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为改革实施提供法规依据。

(二)组织改革试点 2008年下半年,在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部分军区的不同类型部队,就改革后的士官编制标准和落实办法、士官选取注册制度、专业技术士官任职技能资格制度进行试点,对调整后的士官服役年限、军衔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为在全军组织实施改革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提供指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抓好改革实施 2009年上半年,组织召开全军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改革任务。起草下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宣传教育提纲》,在全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年底前,按照调整后的士官编制规模和结构制发士官编制表,依据新的士官军衔设置和工资标准进行套改,采取注册的办法组织年度士官选取,根据新的安置政策组织士官抓好士官培训规划的调整和落实,全面推行专业技术士官职业技能鉴定和任职资格制度,制定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全面深入地推进改革。

具体方案改革方案:

义务兵———————2年

初级士官:(下士)——3年

(中士)——3年

中级士官:

(上士)——4年

(四级军士长)——4年

高级士官:

(三级军士长)——4年

(二级军士长)——4年

(一级军士长)——6年以上

士官制度更改之后,每年都要进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退出现役。

在服役期间,如需退役,打报告即可。

具体时间是09年年底前将施行

兵役法2021最新规定高考考军校的年龄要求

兵役法对于考军校的年龄都是年满18周岁。特殊兵种,娃娃兵不受兵役法限制,不到18周岁,可以不授以军衔,等到18周岁了再授以军衔也就符合兵役法了。所以,兵役法规定高考军校的年龄,没有多大意义。重要的是军校招生有具体的年龄限制和一定要应届生,复读生不行,一定要本一线分数,低于本一线不行。一般是提前批,最优秀的生源,先由军校录取。

最新的兵役制度,是什么

义务兵役,就是指成年男性公民加入军队,给国家服两年兵役。志愿兵役,就是指两年兵役完成之后的士兵(此时授上等兵衔级),愿意继续为军队服务(注意,现在是服务,表示称为合同制军人)

我想知道最新兵役法改革的具体内容

 1955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这部《兵役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以及公民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等。它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的武装力量建设,使人民群众的兵役负担趋于合理,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奠定了我国兵役法规的基础。1984年5月31日,经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了新《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行。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一是改革了我国的兵役制度;二是重新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三是对军官和士兵服现役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四是对预备役制度、战时兵役动员和民兵制度作了新的规定;五是改革对违反兵役法规的惩处等。

新的兵役法更加符合我国军队和国防发展的实际情况。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修改后的兵役法共十二章六十八条。修改后的《兵役法》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 了我国兵役制度:二是加强了预备役制度建设:三是改革了优待安置办法:四是加大了对违反兵役法行为惩处力度。它的完善与依法服兵役的观念,加强国防观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下一次改革,那属于军事机密了.不要忘了我们国家得保守性比较强.

2021年十月份颁布的新兵役法二次入伍的条件是什么?

二次入伍,条件等同第一次入伍标准。

一般情况受到年龄限制,只有具有大学文化,才有可能二次入伍。因为大学生入伍的年龄限制是24周岁。而高中、中专文化,被入伍年龄限制了,连报名资格都没有。

请问最新的兵役法那一年开始实施的?

最新的兵役法是2011.11.1开始实施,还不到一个月!其中着重修订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等内容,对退役士兵有很大帮助!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

兵役法修改了几次?

截止至2019年1月12日,先后修订了三次。

1、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2、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统称为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3、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兵役法修改解析:

1、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3、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4、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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