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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彭宇-南京市彭振宇

小编现在给大伙详细地分析有关于南京的彭宇,以及南京市彭振宇相关的知识点,希望文章内容对大家当下遇到的问题产生一点帮助,如果有用别忘了收藏本站,接下来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彭宇案为何造成这么大影响?

这种“见死不救”似乎得到大多数人的理解。很多人举南京的“彭宇案”为例:彭宇做好事吃了官司,赔了钱。所以,做好人好事要认真考量。 彭宇不应该说是“做好事”吃了官司,法律制定的本意一定是扬善惩恶的。彭宇案中,一审法官认为“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双方都不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彭宇承担40 % 的责任。二审双方和解,彭宇承担10 % 的责任,赔偿10000元结案。 彭宇有没有撞到老太太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但这个案件问题出在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上!没有证据证明,而依靠并非常理的“常理分析”认定事实寒了大家的心。认定事实要讲证据,法院没做到这点,应该说判决是有问题的。这个案件本来可以通过上级法院来纠正,但是为了“面子”,各级法院选择了“做工作”让当事人调解,并对调解结果保密,从而失去了向社会解释法律扬善惩恶本意的机会!让社会产生了误解,以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媒体在彭宇案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这种推波助澜由于导向错误起了很坏的作用。为了抓眼球,媒体假设彭宇是做好人好事而吃了官司,从而直接导出“好人没好报”!假设彭宇真的碰倒了老太太呢?这种情况没有媒体去考虑。多数媒体对案件的事实并没有兴趣,也没有从专业的角度去分析,只是一味地去迎合大众的心理。社会上出现大量“见死不救”的事例,难道媒体没有责任?! 但是,我认为所有这些都不是导致我们现在“见死不救”的理由。真正的理由是现实中我们的制度出现了问题:遵守规则的吃亏,破坏规则的受益!由此及彼,大家都要衡量做好人的风险,于是选择了“旁观”。

南京“彭宇案”的错判对我们的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主判的法官是谁?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浩

彭宇案后王浩被安排在了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 王浩到街道办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门司法所

司法所位于南京市镇江路4号的斜对面

南京彭宇案到底发生了什么? 百科上前后矛盾,前面说彭宇承认了撞人,后面又说彭宇得了“搀扶老人委屈奖

发生了什么?我们没有证据可不能像那个法官通过推测来对案件做出裁定!这里只能就此案从判决到10年后听说彭宇承认撞了人的前前后后提出几点疑问

一 首先最重要的一个疑问 普通人都知道的“以事实为基础 以法律为准绳“作为一位领了证的法官 却以自己的推测和“不是你撞的为何去扶“还送医付费有哱常理来定案 这一低级错误明显犯得不正常 而且这么会推测 为何不根据原告儿子的职业推测一下警察丢失笔录的原因?

二 彭宇承认自己是撞了人 在二审之前双方庭外和解 彭宇赔偿原告一万元且双方签了协议以后对这事守口如瓶 这一消息在十年后才从司法界某位人事公诸于世 这里面又有疑问了 (一)就算原告是真的被撞 我们不谈医药费单单一审判决是被公认的不公 虽然原告胜诉但是舆论压力对于她的名誉损失就不是一万元能够平息的吧 原告会轻易和解?

(二)一般法律都讲究的是“公平 公正 公开”更何况这么一件人人关注的要案 既然原告承认撞了人 为何当时要双方签保密协议?为何当时不公诸于世?这难道没有草草了案 对上应付对下遮掩之嫌吗?

(三)时隔十年后原告去世 被告销声匿迹 为何又由某位司法界人士自打脸的公诸于世 难道是因为现在看到老人摔倒不敢扶的社会现象 舆论把茅头都指向当年的不当判决?

请问南京彭宇案最后怎么样了?

“彭宇案”发生在2006年11月20日清晨,南京水西门广场83路公交车站上一老太跌倒在地,正下车的彭宇上前搀扶,并陪送受伤老太至医院,嗣后老太称是彭宇造成她倒地后果,诉至法院后彭宇成为被告。彭宇极辩自己未冲撞老太,上前搀扶只是做好事。法院一审后判决双方均无过错,但仍要彭宇适当补偿赔款45876.6元,即承担老太医药费的40%,彭宇不服上诉,此案一审后引起社会舆论严重反弹。后在上级法院关注下,二审时“和解”、撤诉,据说双方都“满意”,但彭宇最后赔没赔钱、赔了多少钱,均未向社会公布,彭宇后亦离开南京。

具体的一些内幕调查可以看下面这篇文章。总之结果就是,当事件在舆论越闹越大之后,当事人双方、法院甚至更高的层面都做了非常大的息事宁人的一些做法,相关人全部对此三缄其口,已经无法再得到任何新的消息。

http://www.jj831.com/Article/2010/201007/2010-07-12/Article_20100712105620_46039.html

什么南京彭宇案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过去一度轰动的“彭宇”事件,请问这彭宇是不是真的是被冤枉的?

您好!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南京市83路公交车水西门广场站,两辆83路车前后进站,南京市民彭宇在第一辆车上,车进站后,后门打开,他第一个走出车门。66岁的老人徐寿兰拎着保温瓶,赶去搭乘第二辆83路车,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辆车的后门附近位置跌倒。

徐寿兰如何跌倒,她与彭宇是否发生相撞,没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确凿见证。此案唯一的目击证人陈老先生在案发时也参与了部分救助,据称当时他也没有看到徐老太当时如何倒地,在他看到彭宇上前帮忙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彭宇将徐寿兰扶起送往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

诊断结果出来后,徐寿兰向彭宇索赔医疗费,遭到拒绝,并在各种调解失败后,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

案件被媒体曝光后,迅速成为热议的网上话题,一些网友表示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这一案件被网友称为南京彭宇案。

2012年,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指出彭宇确实与当事人碰撞。时隔五年,彭宇案真象浮出水面。

案件审理

一审

徐老太在家人搀扶下出庭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

这场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3次庭审,分别在2007年的4月、6月和7月。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二审

彭宇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一名工作人员向媒体确认,彭宇已于9月1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庭前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2012年1月在《瞭望新闻周刊》的文章中,彭宇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谢谢阅读!

南京彭宇案(扶老人被陷),你如何看待此类事件?

我表示愤怒、无语得来又感叹

(1)法官没有按照“谁起诉谁举证”的程序来审判,而是采用其所谓的逻辑来判定,明显,法官没有意识到一旦此案成为冤案对社会引起的道德地震会有多强烈,从这角度看,说明我们的司法制度有漏洞,我想如果采用陪审制就能避免;

(2)彭宇扶起老人的行为本身没错,本人大加赞赏;

(3)对于那讹人的老人,赠其八个字“为老不尊,教坏子孙”,但也应该说,以怨报德的人毕竟是少数,因此我们也不该总拿彭宇案来作为见死不救的借口;

(4)我认为遇到需要帮助的人的时候应该尽我们的能力去帮助,被人反咬一口不要紧,最重要的是自己问心无愧;

(5)但对于某些官员的话,说彭宇案本不该被报道,是媒体的选择性报道的恶果,之类的,把罪过归于媒体的行为,我是大加鞭笞,首先,群众有知情权,其次,用 的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那就是说广大群众是统治阶级,那就是说,那位人民的公仆想瞒着他主人去隐瞒另外一位公仆所犯的错,不知这算不算是“包庇”和“欺君”之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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